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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美股份: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admin4年前 (2021-10-27)常熟产业信息186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美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证券日报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33.16元/股,超过剔除zui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zui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31.6334元/股,超过幅度为4.8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F52)零售业”。本次发行价格33.1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9.01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2日(T-3日)发布的行业zui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3.68倍,未来存在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52,396,674.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9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时尚服装领域具有流行趋势及消费者偏好变化较快的特点。消费者对服装的流行趋势、服装款式的消费需求变化较快,对服装产品工艺和面料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由于所处行业的迭代速度较快,流行文化与风向的不断变化使得市场参与者需时刻保持自身企划设计能力与流行文化及消费者购买风向的匹配程度。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流行趋势变化,不能引领或及时跟进目标消费群体的消费偏好,在产品企划设计等方面未能及时做出有效调整,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将无法保持自身企划设计能力的更新升级以符合流行趋势,将可能导致品牌影响力减弱、产品销量下降、库存积压及利润下滑等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通过淘宝、天猫等第三方平台实现,公司通过淘宝、天猫平台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比达99%以上,公司销售渠道具有较高的集中度。

  品牌服装线上零售企业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与客户服务。但如果该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经营的稳定性或业务模式、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将相关规则向不利于平台商家的方向调整,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公司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稳定合作关系在未来发生重大变动,亦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运营的连续性,为保障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需要保有一定的存货。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3,684.32万元、20,500.83万元和 22,593.28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9.16%、52.91%和41.01%。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043.42万元、3,825.61万元和5,078.01万元,占当年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7.94%、15.73%和18.35%。

  如果未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消费者偏好、流行趋势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存货滞销,造成公司营运资金被占用、公司运营效率降低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显著增加的风险,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的服装生产产业链配套完善且较为成熟,并在东南沿海地区如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产业集群,聚集了大量具备丰富经验和一定经营规模的服装原材料生产企业和服装加工制造企业,为下游的品牌服装零售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供应链资源。同时,通过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与磨合,公司逐步构建了覆盖各服装品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工艺水平的优质供应商网络。公司采取外协生产为主,自主生产为辅的生产模式。

  由于外协生产的供应商并非公司直接管理,其生产经营也受到原材料供应、生产设备、工人技术水平、产能及排期、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存在供应商无法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满足公司采购需求的可能,并可能进一步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销售计划向终端客户供应商品,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

  在互联网平台和自身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公司依托线上销售渠道,凭借自身供应链管理能力,打造柔性供应链体系,实现了小订单,快反应的互联网新零售模式。公司每年在自身风格体系内,紧贴全球时尚潮流,平均每年销售产品SPU数量近4,000款。因高端服饰行业具有较强的时尚性和潮流性,使得流行的产品图案、面料、配饰等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共通性。因此,随着公司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与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公司存在自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犯的风险;与此同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企划设计及销售产品SPU数量的增加,公司在各类产品款式设计研发过程中无法及时知悉同行业公司的相关设计研发进展,公司存在目前及未来所采取的措施未能完全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进而公司可能面临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风险。

  一方面,若公司未来无法有效避免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也将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品牌形象的维护,进而对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企划设计及销售产品SPU数量的增加,公司仍面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风险,若第三方的侵权主张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则公司将因此面临诉讼、赔偿、放弃相关知识产权并重新设计产品等风险,由此对公司声誉及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7号),同意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4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戎美股份”,股票代码“301088”;本次公开发行中的52,396,67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1年10月28日起上市交易。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7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239.667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560.3326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zui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09,408股,占发行总规模的3.17%,战略配售对象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金财富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与“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为2,793,91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9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 2,790,710 1.22 2022年4月28日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发行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2.1.2条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zui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0,030.60万元、10,978.34万元和15,425.83万元,zui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所选上市标准。

  经营范围 服装、箱包、皮革制品、鞋帽、工艺礼品、饰品、玩具、塑料制品、针纺织品的设计、加工和销售;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除医疗器械)、电子产品(除医疗器械)、床上用品、水产品、服装辅料、纺织原料(不含棉花)、纺织面料的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领域内的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转让;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商务咨询(除经纪)、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零售业(分类代码:F52)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注: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比例相乘得出;间接持股数是根据间接持股比例与公司总股本相乘得出。

  除上述所列情况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戎美集团持有公司11,76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额的68.76%,系公司控股股东。郭健、温迪夫妇二人通过戎美集团间接持有公司11,76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68.76%),郭健直接持有公司2,5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14.74%),温迪直接持有公司2,5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14.74%)。以上合计,郭健和温迪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16,80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98.24%,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戎美集团成立于2017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郭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1MA1NFD8U3T,注册资本为5,6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600.00万元,住所地及主要经营地为常熟市联丰路5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展览展示服务;模特经纪业务;纺织机械设备租赁;纺织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一般货物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戎美集团除投资戎美股份外,还投资了戎美家具、戎美经纪,戎美集团与戎美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郭健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6月取得北京大学生物技术本科学历,2008年6月取得清华大学MBA学历。2003年7月至2006年8月担任常熟市大庆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8年7月至2010年9月担任BP公司分析师/交易员;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担任Cargill公司交易员;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担任Glencore公司交易员;2012年3月至2019年6月担任戎美有限执行董事;2013年8月至今担任上海戎美执行董事;2014年3月至今担任美仓时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7月至今担任戎美国际执行董事; 2019年6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2017年2月至今担任戎美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担任戎美家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1月至今担任戎美经纪执行董事。

  温迪女士,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年6月取得清华大学MBA学历。2003年7月至2007年7月担任苏州电信公司培训/客户经理;2012年3月至2019年6月担任戎美有限监事;2013年8月至今担任上海戎美监事;2014年3月至今担任美仓时装监事;2018年7月至今担任戎美国际监事;2019年6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担任戎美集团监事;2019年12月至今担任戎美家具监事;2020年1月至今担任戎美经纪监事。

  2019年8月26日,戎美股份召开diyi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为为了增强公司凝聚力,给员工更多的激励,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于清涛、朱政军两位高级管理人员300万股股份。其中,于清涛以每股3.33元价格认购公司新增280万股股份;朱政军以每股3.33元价格认购公司新增20万股股份。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68,000,000股增加至171,000,000股。

  2019年9月10日,戎美股份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2019年9月20日,戎美股份就本次增资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分次授予、未行权数量或者相关行权安排,相关股份已于2019年9月20日完成工商登记,目前已经实施完毕。

  公司股东于清涛、朱政军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jue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完成、已经制定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61,607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7 上海市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浦发银行 55,467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252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10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 49,252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本次发行中,zui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金财富,zui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09,408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比例为3.17%。

  6、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价格为33.1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9.01倍。

  1、36.7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34.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49.0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46.6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32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8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本次发行zui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809,408股,占发行总数量的3.17%,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040,592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38,945,592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5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6,245,000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9.43%。

  根据《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260.1864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zui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1,038,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zui终发行数量为27,907,092股,约占扣除zui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0.56%;网上zui终发行数量为27,283,500股,约占扣除zui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49.44%。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181367987%。

  根据《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7,229,690股,放弃认购数量53,810股。网下zui终发行数量为27,907,092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7,907,092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3,810股,包销金额为1,784,339.6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9%。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9,01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744.1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3,267.8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 10月 21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4号《验资报告》。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总费用与各分项费用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2.762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00元(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1元(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1]201Z0021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175号)。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数据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公司2021年1-6月业绩情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结合当前市场、行业的发展动态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公司预计 2021年度可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83,951万元至100,342万元,同比增长约-1%至18%;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6,041万元至21,004万元,同比增长约-1%至30%,一方面受2021年度气候波动及疫情回暖影响,公司对2021年度业绩整体呈乐观的态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相较于2020年度有所增长,另一方面系公司持续优化产品设计,提供产品差异化,产品定价有所提升,毛利率同比增加;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5,277万元至20,241万元,同比增长约-1%至31%,主要系公司净利润变动所致。

  上述2021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公司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10,677.14 7,998.58 33.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2 0.47 33.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69 19.11 -1.42

  注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和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为两期末数的差额;

  注2: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度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额。

  2021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负债为3,531.79万元,较2020年12月31日减少3,658.11万元,降低50.88%,主要系2021年9月30日公司应交税费减少2,770.86万元所致。一方面受销售的淡旺季影响,2021年9月30日的企业所得税较2020年底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在建工程增加及旺季备货需要,公司应纳增值税减少。

  2021年1-9月,公司营业利润较2020年1-9月增加3,729.12万元,增长33.11%,一方面系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逐渐好转,行业景气度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已恢复正常,2021年1-9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2.52%;另一方面公司持续提升高品质原材料的应用,优化产品设计,提高产品差异化,产品定价有所提升,公司毛利率由2020年1-9月的45.06%上升至2021年1-9月的47.76%。

  2021年1-9月,公司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增长33.69%、34.82%、33.49%、34.82%、33.49%,主要系公司业绩增长带动所致。

  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736.15万元,较2020年1-9月下降238.75%,一方面系公司为适应经营规模扩大,提前进行原材料备货,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框架协议,预付账款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公司为应对四季度销售旺季,进行了部分库存商品备货。2021年1-9月,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52,606.05万元,较2020年1-9月增加18,443.64万元。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zui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zui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中金公司作为戎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中金公司同意保荐戎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中金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程超、赖天行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程超:于2008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担任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赖天行:于201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4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4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jue履行上述承诺。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4月2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jue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数量: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diyi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4、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企业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5、减持公告: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7、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数量: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diyi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4、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5、减持公告: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除上述限制外,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7、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zui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关于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份,且回购股份的数量将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实施回购股份,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zui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若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zui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因上述 1)之情况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上述2)之条件的,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方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zui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zui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2)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zui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zui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zui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zui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经注册并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发行的情形。2、在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经注册并发行上市后,如出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如下情形之一的:(1)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2)本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3)本公司组织、指使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发行的情形。2、在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经注册并发行上市后,如出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如下情形之一的:(1)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2)本人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3)本人组织、指使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若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除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外,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若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1)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除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外,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全套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1)本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套申报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全套申报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全套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的情形,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除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外,本人将购回本人或由本人支配的实体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1)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企业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4)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持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1)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4)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持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1)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4)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持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限售及减持、稳定公司股价等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约束措施。上述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葛毅明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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