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解读(第二批)
2025 年度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解读(第二批)
围绕分园主导特色产业定位,支持产业基础较好的园区,进一步 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创新效率,形成特色鲜明的新兴产业集群,实现园区特色化发展。
1、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园区以产业特色化发展为核心,明确特色产业方向,引进培育重点企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打造以重点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健全、供应链完善,大中小企业融通 创新的特色产业集群。
2、建设特色产业平台。支持园区以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为支撑,围绕特色产业,承接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落地布局;建设“首创”应用场景示范基地,加快企业“首发”产品和服务的市场拓展;建设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3、建设特色服务功能。支持园区助力企业从国内走向海外,通过海外并购、设立研发中心、与国际企业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研发项目,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分工与合作;集聚金融、法律、财务、人力资源、技术交易等专业服务资源,提供国际化一站式精准服务。
1、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运营单位,具备一定的投资建设和专业服务能力。
2、园区有明确的产业特色化发展行动方案。产业定位清晰,特色产业明显,具备一定的产业承载能力。
3、项目建设方案要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路径清晰,能够进一步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提升特色产业集聚度。
4、每个分园推荐不超过2家。同一运营单位下,如有多个独立法人主体参与运营,可作为子项目单位联合申报。
5、已在2025年度张江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中 正式申报过本支持方向的项目不再受理。
采取前补助方式,分阶段拨付,一般支持周期为2年。按照不超 过项目评估总预算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共支持不超过5项。
3、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
1、技术创新中心:是指以关键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为核心目标,通过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的全链条创新体系。其主要功能包括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
2、产业创新中心:是指作为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也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3、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聚焦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 协同创新为取向,汇聚全球创新资源要素,重点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供给不足和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不畅等问题,推动产业数字化,提 升创新链条活力,打造跨行业、多领域、网络化的制造业创新体系。
4、“首创”应用场景示范基地:是指为实现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在现实生活中具体使用的环境和情境打造的特定区域或场所,其核心作用是连接技术特性与用户需求,使抽象功能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实际价值。
5、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围绕主导特色产业,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和关键环节,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全链条技术服务的综合性技术支撑平台。
方向2:支持科技园区商办楼宇更新提升
围绕分园主导特色产业定位,聚焦科创“生态”建设、企业发展需求,支持科技园区空置商办楼宇进行更新提升,改造形成高适配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发展的承载空间。
1、申报主体为自持或租赁商办楼宇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运营单位或企业。
2、申报主体更新改造空置商办楼宇为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孵化器、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基地、检验检测平台、应用场景、公共交流等提供适配承载空间,或更新改造空置商办楼宇为企业扩大办公、研发、生产提供适配承载空间,更新改造建筑面积累计不低于2000平方米。
3、项目建设方案要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路径清晰,通过更新改造空置商办楼宇,支撑科技园区产业蝶变、企业发展。
采取前补助方式,分阶段拨付,一般支持周期为2年。按照不超过更新改造项目评估总预算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共支持不超过30项。
3、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
5、自持或租赁商办楼宇证明文件;
1、商办楼宇:是指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设施及配套服务的建筑。
2、概念验证平台:是指将基础研究成果、创新创意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成果的平台。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建立技术可行性验证、市场可行性验证、资源对接等功能,有效降低研发风险、提高技术成熟度、增强社会资本吸引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孵化。
3、中试基地:是指为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核心目标是通过提供中间试验、工艺改进与优化、创新人才培养等功能,提升科技成果的制造成熟度,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
4、应用场景:是指为实现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在现实生活中具体使用的环境和情境打造的特定区域或场所,其核心作用是连接技术特性与用户需求,使抽象功能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实际价值。
1、申报主体为细胞与基因治疗、脑机接口、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第四代半导体、硅基光电子、第六代移动通信、类脑智能、量子科技、可控核聚变、再生医学等前沿领域未来产业新赛道企业,且拥有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前列。
2、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获得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投资机构股权融资2000万元以上。
3、申报主体须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2024年度实际到账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2、投资协议、投资机构等相关材料;
3、实际到账的股权融资金额凭证;
4、近两年审计报告(2023年度、2024年度);
5、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证明材料;
6、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前列的相关证明材料;
方向2: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出口国际准入认证
1、申报主体为积极拓展多元国际市场的三大先导产业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未来产业新赛道企业。
2、申报主体的重要技术产品根据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规或合同要求,开展产品认证(不包含国内市场要求的产品认证)并在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取得资质证书。
3、申报主体与境内认证机构签订合同,需提供认证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有关资格证书;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合同,需提供认证机构具备认证检测有关资质证明。
4、申报主体须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证费用包括:试验费、检测费、认证费。
3、申报主体与境内认证机构签订合同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及认证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4、申报主体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合同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及认证机构具备认证检测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如为英文,需提供对应中文翻译文件);
5、重要技术产品介绍和认证证书作用情况说明;
6、认证费用明细汇总表(含认证产品名称、出口国家和地区、认证机构名称、认证费用、费用科目等),以及对应的支付凭证和发票;
方向1: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
1、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围绕分园主导特色产业定位,在专业化服务能力、成果转化业绩和运营模式创新等方面形成示范效应。
2、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深度服务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高价值成果挖掘、转化路径设计、投融资服务、应用场景对接、法务与商务谈判等专业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孵化。
3、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聚焦园区内优势产业企业创新需求,对接科研机构,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4、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聘用和培养优秀技术经理人、项目经理人,创新运营模式和激励机制,为成果转化孵化提供高质量服务。
2、申报主体2024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2024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孵化创业企业不少于1家,并推动企业获得实际到账股权融资2000万元以上。
3、申报主体拥有在职技术经理人数量不少于5人。
4、项目建设方案要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路径清晰,能够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转化业绩,并形成示范效应。
5、已获得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采取前补助方式,分阶段拨付,一般支持周期为2年。按照不超过项目评估总预算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共支持不超过10项。
2、项目建设方案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
3、项目承担单位近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有效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6、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信息报送表
7、与申报条件有关的凭证材料,包括促成技术交易的证明、孵化公司以及推动其获得融资的证明,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荣誉奖项等。
方向2:支持科技成果资产化、证券化融资
1、申报主体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开展技术投融资活动或服务的科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创业载体。技术投融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产权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质押融资等形式。
2、技术投融资标的为技术资产,包括从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合法受让、授权、合作开发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授权成果,以及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等未取得证书但单位享有权利的未授权成果。技术资产权属清晰,已实现产业化应用或具备明确的市场前景。
3、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资产交易等行为须有科技成果转让方所在科研机构的转化协议,或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技术权益登记凭证等证明材料。
4、申报主体须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融资费用包括: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技术资产归集、价值评估、法律尽调、担保增信、风险防范等服务费用。
2、项目自评价报告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
3、项目承担单位近两年(2023年度、2024年度)有效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5、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开展技术投融资活动的费用清单,服务合同和有关发票;
6、技术投融资项目对应转让方所在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的转化协议,或上海市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出具的交易凭证、技术权益登记凭证等证明材料;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扫描件。
方向3:支持科技服务业应用场景建设
1、申报主体为有科技服务业应用场景需求的企业。应用场景包括:研究开发、创业孵化、成果转化、概念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情报、科技数据等科技服务。
3、申报主体须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不超过经评估合同中科技服务业务实际结算金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公开发布科技服务业应用场景需求相关证明材料;
方向4: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
2、申报主体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针对“AI+科技服务”技术需求解决签订合同,有明确具体的合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利用AI技术开展关键技术、方法研发及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等。合同相对方须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单位。合同实际算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申报主体须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不超过合同实际结算金额的 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5、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材料;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单位:可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官方网站上查询。
1、申报主体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境外重要展会的企业(以下简称“参展方”)或组织3家以上企业参加境外重要展会并设立独立展区、宣传推广张江品牌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方”)。
2、展会包括:国际生物工艺展会、国际药物信息协会年会、韩国生物制药技术展览会、北美放射学会年会、欧洲放射学大会、美国超级计算展览会、慕尼黑国际光博会、美国西部国际光电展览会、美国物理学年会、伦敦生命科学周、美国基因与细胞治疗学会年会、欧洲国际营养保健食品展、亚洲国际营养保健食品展、德国国际康复及护理展览会、美国国际养老及康复医疗展览会、日本国际养老展览会、日本国际福祉机器展览会以及养老科技、未来产业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等。
3、申报主体须按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参展方,按照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报名费(不高于展位费)、特装费(不高于展位费)和展品的运输费,参展人员(补贴不超过3 人,每人最高补贴1万元)的交通费、住宿费。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方,按照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或机构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宣传费(不高于展位费)、特装费(不高于展位费)和展品的运输费,参展人员(补贴不超过10人,每人最高补贴1万元)的交通费、住宿费。以上不重复支持。
2、参展合同(与主办方或承办方签订)、展位特装合同、展品运输合同;
3、组织方需提供与被组织的中小微企业的参展合同、与主办方或承办方签订的参展合同、展位特装合同、展品运输合同;
4、参展费用汇总表及支付凭证和发票;
5、参展小结包括参展产品简介、现场效果、后续成效、相关照片等;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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