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经开区1宗(工业)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请你局抓紧组织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竞得人须自竞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属地政府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凭项目监管协议方可至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6个月内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扣除定金的50%后,其余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并取消本宗地块的竞得资格。
根据江苏省信用办等《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及常熟市信用办等《居住房屋出租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常信用办[2018]1号)要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被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人员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价出让活动。
凡在我市范围内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未经市政府批准,无故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竞得人,禁止参加本次挂牌出让活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的竞买申请人方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报名和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超出部分自动转为本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签订成交确认书后60日内交清剩余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将于本方案批准后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方式:常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江苏省土地市场网、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常熟日报上同步发布。
国有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地块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申请报名及自由报价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及挂牌时间不少于30天。挂牌截止前一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停止更新时zui高报价作为限时竞价起报价。在挂牌截止后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无论竞买人在自由报价期间是否报价,均可参加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两次报价时间间隔不超过4分钟,若4分钟内无价格更新,报价zui高者即为竞得人。
1.本监管协议为乙方与市资规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件之一,甲方为项目监管主体。
2.开发建设。乙方须在2020年10月前开工建设,2022年10月前竣工。
4.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允许办理分割登记和转让,但乙方自持年限不得低于3年。当受让企业租赁满5年且亩均税收达到50万/亩时乙方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面积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50%,乙方自持部分不得低于50%。如遇企业上市融资需要,经甲方同意,转让条件可“一事一议”。
1.乙方开、竣工后,可向甲方申报开、竣工认定。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核通过的,在乙方申请后退付相应的开、竣工履约金;乙方未按期开、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3‰支付逾期开、竣工违约金,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甲方可提请收回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扣除本地块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后,返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履约金、达产履约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2.在监管期内,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达产考核。甲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考核通过的,乙方凭甲方书面考核意见、综合效益考核表等相关资料向甲方申请退付达产履约金;经考核未通过,达产履约金不予退还。
3.监管期满,乙方未主动申请达产考核的,达产履约金不予退还。甲方按照半年度考核的统一安排,主动对乙方进行达产考核。考核通过的,乙方凭甲方书面考核意见、综合效益考核表等相关资料向甲方申请退付达产履约金。
4.监管期满,乙方未通过达产考核的,达产履约金不予退还。按考核情况作不同处理:
(1)若乙方平均年税收高于本协议约定标准40%的(包括40%),乙方可以提出继续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后续监管协议;乙方在后续监管期内对每个年度主动申报产出效益,并向甲方支付年税收差额的10%作为未达产违约金,直至再次经综合效益评估认定达到约定标准。
(2)若乙方平均年税收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40%,甲方有权报请收回乙方土地使用权。
5.监管期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甲方同意,由甲方将办理意见抄告市发改委、资规局、审批局。
经相关部门认定不符合要求,或未通过综合效益评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甲方负责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金价款,报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该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对生产设备及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乙方须自行清除,恢复场地平整。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资规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常政复(2020)165号(市政府关于经开区1宗(工业)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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