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一、被告洪少伟、姚丽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77862.4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9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44205.5元,自2014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579 )。二、被告洪琪麟、施因娜对被告洪少伟、姚丽倩的上述债务在蕞高额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少伟、姚丽倩的上述债务在蕞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6.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7201.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853.94元,被告洪少伟、姚丽倩负担人民币36347.56元,被告洪琪麟、施因娜、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的剩余部分人民币36347.5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
一、被告洪少伟归还原告高晓东借款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579)。二、被告洪少伟支付原告高晓东律师费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579)。三、被告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对洪少伟上述头部、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高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24元,由被告洪少伟、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
一、被告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阿凡提服装电脑特种提花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支付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n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二、驳回原告苏州阿凡提服装电脑特种提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n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4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425元,由被告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64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n
被执行人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明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4046.66元及逾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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