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强化监督化解一劳动纠纷
一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和一份从未收到过的仲裁裁决书,让江苏省常熟市某置业公司账户被冻结,成为被执行人。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受理该公司负责人提交的监督材料后,抽丝剥茧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2024年4月,置业公司负责人张某发现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并划拨银行存款3323元。法院表示,是依据公司员工李女士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依据是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仲裁委)2023年作出的仲裁裁决书。鉴于公司并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且员工名单上没有李女士,张某前往市劳动仲裁委了解情况,但被告知撤销裁决需向法院申请,而法院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遂向常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及致电李女士,了解到她曾入职置业公司做前台工作。由于入职4个月后,公司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2023年8月,李女士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市劳动仲裁委按照她提供的信息,向置业公司注册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并进行公告送达。在该公司缺席仲裁的情况下,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市劳动仲裁委认定置业公司与她存在劳动关系。检察官向邮政部门调取法律文书寄送信息后,发现文书收件人为李女士直属领导龙某,而寄送地址却是公司所在街道管委会。
张某表示,置业公司是外商,由于当时未确定公司地址,相关部门便将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登记在街道管委会,且龙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代销公司宿迁某销售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经核实,龙某确实收到过法律文书,拆开后发现是寄给置业公司的,便重新寄回市劳动仲裁委。2024年1月20日,龙某寄回的快递被重新签收,市劳动仲裁委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之后,李女士回忆起曾签过一份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处是空白的,但工作场所、工作牌都属于置业公司。检察官通过劳动执法部门获悉李女士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为宿迁某销售公司,也就是给她发放工资的公司。
综合事实情况,检察官对双方开展释法说理。一方面,从申请仲裁、送达、缺席仲裁到证据认定等逐一进行解释,使张某认识到劳动仲裁不属于违法仲裁,李女士并非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另一方面,联合法院执行局,依据劳动合同等材料,向李女士普及劳动关系认定等知识。事后,李女士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在检察机关建议下,法院执行局将执行款退还给置业公司,该公司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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